福州新闻网12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晗)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
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的1720元调整到19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的18元/小时调整到20.5元/小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13.95%。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