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规出台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何佳媛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为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近日,福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手续,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探索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

  简化审查手续

  加强社区调解

  《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查。

  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的公证备案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盖章备案。

  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探索实施

  电梯集中带量采购

  《意见》明确了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我市将进一步探索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从源头保障增设电梯安全质量及品质,降低电梯设备价格。将增设电梯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

  鼓励同一小区的电梯设备型号、安防系统等优先选择型号一致的设备,以保障电梯的安全性能和品质及整体风格协调。

  需要个人出资的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意见》在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审查机制、电梯设备集中采购机制、资金补贴、安全及维护要求、职责分工等。其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个人出资的,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

  组织实施

  包含5个步骤

  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包含5个步骤。

  第一是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设计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

  第二是业主表决。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

  第三是公示实施方案。由增设电梯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公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小区出入口及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第四是申请方案审查。公示期满,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未提出异议的,代办人可将住户签字意见表、增设电梯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步向所在区建设局进行消防备案)。如涉及水、电、煤气、通信等管网改造事宜,代办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查手续,并减免费用。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

  第五是组织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增设电梯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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