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8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记者27日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福州《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明确了许可管辖、许可表述、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许可审核、许可变更等要点,为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指导意见明确,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福州辖区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需设置固定贮存场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上述场所设在许可管辖区内。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售卖预包装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混合业态的按其主营内容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经营项目中具体明确标注。
此外,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场所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福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辖区自动售货设备开展全面摸排及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