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刘某男与王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人于次月登记结婚。因刘某男长期在外务工,双方未举行婚礼,实际也未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今年3月,刘某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13.3万元及结婚时购买的金饰。他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他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在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接收彩礼一方应当退还。
本案中,刘某男与王某女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也未举办婚礼,此时刘某男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