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乙是夫妻关系。2021年,A公司向个人丙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分,3个月还本付息。A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甲和乙均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A公司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丙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甲、乙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A公司向丙借款,借贷双方是A公司和丙。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甲不承担还款责任。乙虽在借条上签名,但未表明其在此借贷关系中的身份,不能仅凭签名就推定乙承诺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丙要求甲、乙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仅能从A公司财产中获得清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