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件‘海底捞’文物回家”追踪
盗捞海底古文物案判了
4人获刑,最高刑期11年
近日,打捞海底古文物犯罪案在连江法院审结。王某某、陈某某等4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此前,连江县公安局将收缴的1838件海底古文物移交给连江县文体旅局,并由连江县博物馆永久保存(详见本报4月29日A10版报道)。这些古文物系犯罪分子盗捞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戴某某三次以捞海螺名义在连江县附近海域盗捞古瓷器。2019年8月6日,张某某、戴某某等人将盗得的古瓷器装上货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古瓷器主要为陶瓷器皿,来自连江县境内海底沉船遗迹,文物年代涵盖了南宋至明清,其中大多为一般文物,1件为文物标本。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古文物认定价格为542860元。
连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文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作出相应判决。(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朱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