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骨灰葬在公墓遗失 精神受损能否索赔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2016年张三(化名)的母亲去世,张三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某公墓墓位。2021年张三的父亲去世,张三到骨灰公墓管理处要求将父母的骨灰进行合葬。骨灰公墓管理处工作人员打开张三母亲的墓位,发现骨灰盒丢失。张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张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毁损灭失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第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一般限定在与近亲属死者、结婚礼仪、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骨灰、结婚照、族谱等;第三,被毁损灭失的物品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

本案中,因骨灰公墓管理处管理不善,导致张三母亲的骨灰遗失,给张三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侵犯了张三对已故母亲进行追思的权利,骨灰公墓管理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张三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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