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婚庆公司弄丢婚礼视频是否赔偿精神损失?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小李夫妇因结婚,与婚庆公司签订了筹办婚礼事宜的合同。合同约定拍摄完婚礼视频后将拍摄成品交付给小李夫妇。但到交付日期时,婚庆公司以设备故障,视频丢失为由,无法提供给小李夫妇。小李夫妇无法接受,其能否主张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智昕律师:小李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婚庆公司因自己工作失误导致婚礼视频资料丢失,无法提供给小李夫妇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小李夫妇的婚礼视频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殊纪念品,婚庆公司的行为给小李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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