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个人隐私 不得随意泄露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李某上五年级时,母亲去世。其父再婚后,李某逐渐接纳了继母,两人关系和谐,人们都以为她们是亲母女。

李某上初中后不久,继母生病卧床,李某对她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班主任林某得知此事后,以真名实姓写了一篇表扬性报道,刊登在校报上。一段时间后,李某发觉周围的同学经常对她指指点点,给她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案例点睛:

此案中,班主任老师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与公众无关、也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事情。人们对隐私容易有两种误解,一种是只有见不得人的事情才是隐私;另一种看法是除了本人之外,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情才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是作为正面典型被宣传的,但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她的母亲是继母的事情并不希望他人知道。虽然,李某的母亲是继母的事情也不仅仅只有李某自己的家人知道,但李某的班主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扬,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对李某的心理造成了伤害。(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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