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是好朋友,小美向小帅借款3万元,约定3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小美未按时归还,小帅碍于情面也没有催款。转眼3年过去了,诉讼时效已过,小美觉得不好意思,归还了借款。还款后,两人渐行渐远。小美后悔,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不负有还款义务,想向小帅要求返还3万元。小美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除外。在本案中,小美明知诉讼时效已过仍然履行了债务,此种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小帅不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