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
配音演员小周在逛商场时发现,商场广告屏上播放的广告词是由自己配音的,广告商并未取得他的许可,擅自将他之前的广告配音剪辑后投入使用。本案中小周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袁文静:自然人的声音可以得到保护。没有经过自然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声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广告商在商场中使用小周声音的行为没有经过小周的同意,而且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小周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