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买新建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月1日起,购房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记者3月31日从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简称“省直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从4月1日起实施。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在提取额度方面,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在办理程序方面: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省直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有需要的职工,可以携带以下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其他需提供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还应满足“办理时应与购房职工及配偶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这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