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未婚先孕,引产费用谁来承担?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2020年,陆某与美美(化名)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于2021年2月分手。

2021年3月美美发现怀孕,并要求与陆某办理结婚登记。陆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不应为了孩子结婚。同年4月,在陆某的陪同下,美美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花费的手术费用为5000元,住院4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15天。

美美认为,陆某不愿结婚,因此手术费、住院费应当由陆某承担,陆某还应赔偿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她的说法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陆某应当和美美共同分担损失。

本案中,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女方怀孕的后果。美美怀孕系其与陆某自愿行为产生的结果,两人均无侵害对方健康的故意。虽然陆某不愿结婚使两人最终决定终止妊娠,但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拒绝结婚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陆某虽然没有侵害美美健康的故意,但是人工流产手术确实对美美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陆某应当与美美共同分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适用公平原则时,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到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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