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初,李三(化名)和韩四(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三向韩四借款100万元,韩四购买100万元等值的虚拟货币转入李三指定的账户,李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韩四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110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韩四按照约定购买了虚拟货币汇给李三,李三也出具了收条。还款期限届满后,韩四多次催讨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李三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韩四如果起诉要求李三还钱,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李三和韩四的合同无效,韩四的诉请将被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中,李三和韩四的“借款合同”标的物是虚拟货币,不具有和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韩四不能以交付虚拟货币的方式完成“借款合同”的交付行为。且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