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卖家具“旧次”充“新好” 消费者获赔三倍赔偿金
近期,福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家具而引发的诉讼。一商家售卖家具时,存在商品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情况,消费者经起诉后,获赔三倍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陈某向某商家购买实木床、沙发、餐椅、餐桌等家具,双方签订家具销售合同。陈某依约付款后,商家将家具送至陈某家中。收货后,陈某发现购买的家具存在沙发系旧货、餐椅劣质、实木床非乌金木等问题,遂向商家反映,交涉无果后,向省消委会投诉该商家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在省消委会协调下,陈某退货商家退款,陈某其他诉求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家销售的上述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家向其支付购买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销售的实木沙发为使用过的旧产品,实木餐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而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客观地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存在欺骗消费者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明知而为之的主观心态,使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判令商家就其销售的实木沙发和餐椅向消费者承担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卢里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