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农场主毁林被处罚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2020年3月,某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某村农场主郑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山场中,将原有的林木挖掉再造林。林业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得知,农场主郑某于2020年1月底,在整地过程中,保留林中较大的树木,将一些小灌木、杉木和阔叶树进行清理。经现场勘验,毁坏杉木9株,立木蓄积量1.5208立方米;毁坏阔叶树20株,立木蓄积量1.016立方米。清理后的林地已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

该县林业局认为,郑某为了达到占有集体林地种植林木的目的,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中整地造林,将影响造林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应定性为毁林进行处罚。对当事人郑某作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案例点睛

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建辉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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