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一公司被查办
近日,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有一根绿色塑料软管,软管一头连接铝板前处理中和池内的黄色潜水泵,另一头通过车间西侧围墙底部圆形洞口接入围墙外雨水井。现场检查时软管未排水,但雨水井内有污水排放痕迹。
执法人员当晚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午检查发现的绿色塑料软管已拆除,喷涂车间西侧围墙底部洞口已封堵,但喷涂车间内存在一根新的绿色塑料软管,一头连接中和池内黄色潜水泵,另一头穿过车间西侧窗户通入围墙外雨水井,软管正在抽水外排。经取样检测,该公司涉嫌存在私设暗管排放含六价铬废水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目前,罗源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罗源县公安局查办。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