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鱼肚里的金项链属于谁?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小王(化名)在菜市场购买了一条草鱼,带去小新(化名)的餐厅付费加工成麻辣烤鱼。厨师老李(化名)在加工草鱼的过程中发现鱼肚中有一条金项链,市场价15000元。现小王、小新、老李就该条金项链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鱼肚里的金项链究竟属于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泓:不能仅根据草鱼的所有权或发现金项链的先后顺序认定金项链的归属主体,即鱼肚内的金项链不属于小王、小新或老李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草鱼肚子里的金项链应当属于他人遗失物,需返还权利人。公民拾得遗失物金项链,应当通知其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金项链后,知道权利人的,应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金项链归国家所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