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裂眼球,找谁赔?卖家、厂家、燃放人各自领责
因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和燃放人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烟花炸伤燃放人的眼睛。对于此案,永泰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判决烟花卖家、厂家等四方对伤者做出相应赔偿。近日,该案赔偿款执行到位。
2019年2月,永泰县某食杂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枚品名为“红红火火”的烟花出售给赖某。赖某点燃烟花后站在距离烟花七八米处的位置,因烟花爆炸造成其右眼球破裂、右眼内出血,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治眼睛,赖某花去医疗费67148.87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赖某将烟花生产商、经销商等四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4227.87元。
据了解,涉案烟花产自江西省某花炮有限公司,经福建省德化县某日用工业品公司、德化县某百货店流转至永泰县某食杂店。上述四方成为此案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花厂家、经销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红红火火”烟花系合格产品,且永泰县某食杂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故四被告应共同向赖某进行赔偿;赖某在点燃烟花后所处位置并未达到安全距离,故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赖某各项损失147263元。
判决后,四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赖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该案赔偿款执行完毕。(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青周 黄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