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家属不签字 医院能否抢救病人?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小云(化名)因难产被丈夫李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小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须马上剖腹产,否则小云和胎儿都有生命危险。但小云已昏迷,李某作为当时唯一有权签字的人,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此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否可以实施手术抢救?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生命健康权是每一个公民不容剥夺的权利,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不能仅以其亲属意见作为是否救治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云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若其丈夫李某不同意手术,医务人员在取得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剖腹产抢救。民法典赋予了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既缓解了医护人员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左右为难的困境,又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记者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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