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小明(化名)花了5000元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一年期的健身卡。两个月后,健身房告知因场地房租未谈拢,让小明前往另一个场馆健身。小明考虑到另一个场馆离家较远,健身不方便,要求退款。但健身房以协议中约定了“入会后,会员费不予退还”“一切解释权属于健身房”等内容为由拒绝退款。那么协议中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周艳吕律师:协议中的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常见特征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违反公平原则或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案中的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健身房责任、排除小明的主要权利,且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若健身房不退款,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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