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一旅行社被行政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作者:曾建兵

近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在开展福州—平潭6日游旅行活动中,3次安排未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李某提供导游服务,涉及游客百余人,旅行社非法获利共计1160元。

该旅行社多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旅行社整改,并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处4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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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朱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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