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饭、洗衣、扫地、带孩子,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们往往承担了大部分家务活,特别是一些“全职太太”,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但家庭劳务的投入产出很难量化,一旦婚姻解体,没有明确的补偿依据,对于家庭劳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显然不公平。
《民法典》对家庭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男方不管家事 离婚时被判补偿5万元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化名)。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两人逐渐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之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自己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丈夫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故对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于《民法典》第1088条,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一方负担较多家务,可请求经济补偿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表示,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中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款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了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大部分家庭夫妻之间并不会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而是采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就极大地限制了家庭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而在《民法典》中,对家庭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民法典》取消了必须有书面财产约定这一前提,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适用家庭劳动补偿制度的范围,只要存在一方负担较多家庭劳务义务,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记者 李琪 陈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