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月15日讯(记者 潘园园)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明确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适用缴费基数范围:2021年4月30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可在3234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每月养老保险费646.8元-3488.4元);2021年5月1日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在3488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每月养老保险费697.6元-3488.4元)。
省人社厅提醒,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抓紧时间补缴了,4月底前补缴可选择的缴费基数范围更大。2021年内未补缴的,以后就不能补缴了。同时,也请广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今年度内缴纳202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我省户籍适龄农村居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