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的哥捡到手机 竟索要千元“好处费”
“我手机落在出租车上,司机居然索要1000元好处费,我最后花了800元才把手机拿回来。“近日,在集美读大学的黄同学向记者讲述了这件郁闷事。
厦门晚报将此事反馈给市交通局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记者昨日获悉,涉事司机已被企业警告处分,强要的800元也责令退还。黄同学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并向晚报及运管部门表示感谢。
第一次交涉
“我回老家了,当时开车的另有其人”
15日凌晨1点左右,黄同学和朋友乘坐出租车从明发广场回集美,到校门口时,黄同学才发现手机不见了。“那是一部iPhone11,买了不到一年时间。在车上我还在看手机,肯定是落车上了,我赶紧让朋友打我的电话,但拨打多次一直没接通。”黄同学说,大家一起想,才想起驾驶员姓刘,于是连忙拨打出租车公司的客服电话,经过信息比对,查到了出租车的车牌号及刘师傅的联系方式,“我们连续拨打了多次,但刘师傅的电话也是没有接,没办法,我只好先回寝室。”
早上,黄同学终于联系上了刘师傅,刘师傅说他回了老家,当时开车的另有其人,让他联系一名男子。黄同学联系该男子,对方让他耐心等结果,黄同学刚想问要等多久,对方就挂了电话。
第二次交涉
“手机值不少钱,多少要付点保管费”
下午4点多,黄同学朋友的手机响起,来电的正是联系过的那名男子。“当时他跟我说,已经联系上凌晨当班的司机了,司机说车里并没有看到手机。我拜托他仔细找找,说找到的话可以给点油钱。”黄同学说,对方立马话锋一转,说既然如此他就好好找找,找到了多少要付点保管费,“我问要多少保管费,他说我的手机值不少钱,保管费肯定要多给一些。当时我就猜到了,对方肯定是找到手机了,见我的开价太低,就说没找到。”黄同学让对方开价,对方一开始也不开价,僵持了一会儿,才说最少要拿个一两千元才行。黄同学说自己还是学生,经济来源都靠家里,对方这才同意将价钱降到1000元。
傍晚,黄同学赶到前埔BRT总站,有4名男子骑着两辆电动车在那里等候,黄同学一眼就认出当中就有凌晨开车的刘师傅,而且是领头的。由于手机上只有800多元,黄同学便跟对方商量,看能不能降一点,“那个领头的很生气,说我不讲信誉,说好了价格又要砍价,还威胁说手机不还了,要拿去卖掉。我给他们看了自己的账户余额,他们商量了很久才不情不愿地答应了。我扫描了司机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了800元后,对方才将手机还给我,之后转身骑车离去了。”
处理
严重触及行业红线 涉事司机已被处理
市交通局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出租汽车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驾驶员捡到乘客失物应当主动归还,该驾驶员索要所谓的高额“保管费”的行为已经违反行业规定,触及行业红线。针对这种主动索要高额补偿的行为,已经责令企业对该驾驶员严肃批评教育,并处以警告处分,一旦再犯将直接开除。责令该驾驶员退还该笔费用,并转交给黄同学。
该负责人说,在日常的公司管理中,捡到失物主动归还的优秀驾驶员,各公司均有相应的奖励措施。而在这次事件中,这名驾驶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触及行业红线,若是强占失物,不仅会被直接开除,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黄同学收到退还的款项后十分高兴:“谢谢晚报和运管部门的帮助,让我把钱拿了回来,社会上还是好人多。”
提醒
遇到该类情况
应报警并保留证据
律师提醒,遇到类似情况时,失主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在民警的见证下协商合理的补偿,取回物品并给补偿时,也可请民警作为见证者,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
律师观点
司机不还或卖掉手机
那就犯法了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这起事件中,确实应当给司机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比如司机为还手机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等合理费用。但司机没有权利漫天要价,若要求金额超出常理,失主有权拒绝。
若司机拒不返还占为己有,结果是什么?
王惠说,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这起事件中司机拒不返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最高刑罚为五年。
若协商不成,司机将手机毁掉或出售,该怎么办呢?
王惠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起事件中,如果司机不同意失主提出的金额而毁掉手机,那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文/记者 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