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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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
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
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亮点
新《办法》更适应我省实际情况,具有以下特点:
更贴近资助育人要求。
近年来,我省以高校“三行”教育活动作为高校资助育人活动载体,今年还着手建立“兴才励志成才基地”,将资助育人和勤工助学有效结合,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全省性的资助育人活动。修订后的《办法》,将省级统一组织的这些活动纳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范畴,使活动管理更规范。
岗位设置类型有创新。
国家文件将勤工助学活动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考虑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很多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新媒体制作、数据处理、电子文档整理等工作,以及按单项工作任务完成结论考核的勤工助学活动,难以计算其工时数。修订后的《办法》,将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类型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薪酬支付体系更灵活。
根据我省公布的每小时最低薪酬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将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提高至每小时最低15元人民币。同时根据岗位设置类型建立了按小时计酬、按岗位计酬、按任务计酬的薪酬支付方式,推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可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原文
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从高校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根据制定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残疾,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无法承担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学校应主动为其增设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资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动等省级组织的勤工助学相关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可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初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一档助学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经学校审核同意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工时数,计入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和项目型岗位工时数按酬金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工时=勤工助学酬金/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校内/校外项目型岗位以计件报酬的方式,按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综合情况,由岗位发布单位确定并公布酬金金额。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用人单位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学校购买勤工助学岗位意外保险所需资金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教育厅(教育工委)新闻中心 江菊香 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