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银行卡,文章写不完。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竟然被当作商品买卖,其中还有不少学生。
↓↓↓
今年18岁的刘某,贵州人,是泉州一职校在校生。
因为疫情原因,没去学校上课,干脆辍学了。今年5月份,一朋友找到他,问能不能帮忙买几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套可提供500元到1000元的报酬。当时刚好身上没钱的刘某不仅自己办了一套,还向同学买了3套转卖。
唐某,今年19岁,四川人,在校学生。
在听刘某说办一套完整的银行卡就可以赚钱,就自己办了一套银行卡,以500元卖给了刘某。在审讯中,唐某说刘某告诉他那些银行卡是拿去洗钱的,他也知道那是犯法的,但是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没那么容易被抓到。
同样抱着侥幸心理的还有同为在校生的范某、邓某,他们也各办了一套银行卡卖给刘某,各“赚得”500元。
刘某将这4套银行卡卖给了程某。今年18岁的程某,江西九江人,是刘某的学长,刚从学校毕业不久。
他把自己办的一套银行卡,再加上从刘某那里收来的4套银行卡,一起卖给了上线。
8月17日,晋江警方在泉州洛江抓获唐某、范某。听到风声的刘某、邓某,于8月18日前往晋江池店派出所投案,程某也于8月19日向警方投案。
目前,刘某等5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
银行卡或账户只限本人使用,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或账户、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或账户、出售及购买银行卡或账户的,都是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列入惩戒名单,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近日,福建泉州晋江和南安以及莆田等地通报了1151人!并对这些人实施惩戒。
晋江市公安局通报710名
泉州南安市公安局曝光218个人
(具体名单如下)
此次公布的218名惩戒人员,是南安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充分体现了南安市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的决心。
莆田通报223人!
近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莆田警方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对已涉案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人员实施惩戒,其中,仙游警方配合上级惩戒仙游籍涉案银行卡开卡人223名。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自己不知情或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就与自己无关。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等,最后锒铛入狱。
警方提示
1、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危害巨大,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切莫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局面。
2、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如下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