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今年2月开始我国实施了温暖又特殊的社保“免、减、缓”政策,提出对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3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就在免征即将结束的6月底,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特别提出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在衔接并延长先前政策的同时,受益面有所扩大。
延长到12月底
社保减免期限的延长,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看来,是由于眼下疫情的影响还在继续,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困难,部分大型企业开工不足,造成一些劳动者收入降低甚至失业。为了保居民就业、给企业纾困减负,国家再出“实招”“硬招”。
记者梳理发现,这份《通知》相较于此前2月份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社保缴费的规定,既有减免实施期限的延长性政策,又有“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两项涉及个人缴费的新政策。
其中,在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方面,《通知》对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由今年6月延长执行到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由4月底延长执行到6月底。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的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湖北省的所有参保单位免征社保费至6月底,与延长政策“无缝衔接”。但对湖北以外的大型企业,先前减半征收社保费的政策已于4月底到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在“税务讲堂”平台解释道,新政对湖北以外的大型企业,减半征收5月~6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在新政出台前,已有企业按规定缴纳了这两个月的三项社保费。对于这些企业,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受益面更广
新的延长政策不仅使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继续减轻,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
新的延长政策明确,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延长社保减免期限后,最受益的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房连泉解读道,目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大概四分之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他们中有的是小商小贩,有的是帮工、临时工,工作和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大,社保缴纳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一年影响缴费年限和待遇的担忧,王发运说,自愿暂缓缴费的个人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一般而言,各地会在每年年中公布上一年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并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房连泉指出,近年来,各地每年的社平工资平均增幅为8%~9%。“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这意味着缴费基数的下限不作增长、保持不变,有利于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