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
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
10月31日,上杭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汤某政为首要分子的17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汤某政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同时,判决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用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车辆、保险产品、玉器等。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政开始从事高利放贷,并于2011年间开设“政信地产”公司,以此为据点大肆从事高利放贷并实施暴力讨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汤某政、彭某孝先后拉拢、豢养、纠集无业人员曾某华、廖某健、冯某生、袁某华、袁某鹏、曾某、蓝某、蓝某峰、刘某杭、廖某深等人成为“公司”职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汤某政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彭某孝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莫某玲、曾某华、廖某健、冯某生、袁某华、袁某鹏、曾某、蓝某、蓝某峰、刘某杭、廖某深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为攫取高利放贷利益而有组织地在上杭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近50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讨债手段花样百出
受害人敢怒不敢言
2011年至2012年初,赖某先后向汤某政借款60万元高利贷。2013年3月间,赖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政到赖某妻子的工作单位拍摄赖某妻子的照片发给赖某进行施压威胁,并指使被告人廖某健等人以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砸窗户玻璃滋扰等手段强迫赖某夫妇偿还高利债务。
2012年5月间,钟某向汤某政借2万元高利贷,由其妻舅陈某担保,2013年初,钟某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外出打工躲债。被告人汤某政指使他人到陈某的工作单位及老家,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陈某及其家属讨要其帮钟某担保的高利债务,被害人陈某不堪忍受汤某政等人长时间的滋扰、威胁、恐吓,造成心理障碍,患上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工作被单位辞退,严重影响陈某的家庭日常生活。
2012年至2013年丘某先后向汤某政借款100万元高利贷。后丘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政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彭某孝、袁某华、冯某生、廖某健、袁某鹏、刘某杭等人长期到丘某的住宅、店铺及丘某妻子在连城县的工作单位,故意采用威胁、恐吓、滋扰、跟踪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丘某索要高利贷债务。2013年7月,丘某被迫将其居住的套房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某政抵债。后被告人汤某政将套房转卖给他人,将丘某家中的生活用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搬走,导致被害人丘某流离失所,至今丘某还欠汤某政85万元,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1年7月,陈某某夫妇向汤某政借款10万元高利贷,同年10月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政带领或指使曾某华、廖某健、刘某杭、廖某深等人到陈某某家,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陈某某变卖家中店铺来偿还汤某政的高利贷债务。其间,陈某某的妻子因不堪忍受逼债等因素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在自家卫生间上吊自杀。2011年12月,陈某某被迫以自家店铺作抵押再次向被告人汤某政借款100万元,抵扣之前借款本息29万元,实际得款71万元。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欠汤某政本息共计148.5万元时,被告人汤某政带领或指使彭某孝、袁某华、廖某健、冯某生、蓝某等人到陈某某家采取威胁、恐吓、拍桌子等手段逼债,强行将陈某某家的店铺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某政。
被告人汤某政等人的讨债手段花样繁多,多以讨债为由,威胁、恐吓、滋扰他人,甚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强迫交易,加深被害人的恐惧和压力。例如,2013年下半年,张某向汤某政借款50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汤某政指使被告人袁某华、冯某生非法强行入住张某的家中,故意弄脏房屋,并将食物、酒水等吃掉,霸占房屋长达4天,严重扰乱张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此外,被告人汤某政先后六、七次打电话叫张某到“政信地产”公司协商还债事宜,并安排被告人袁某华、廖某健等人看守,协商不成就不让张某离开,总共非法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五六十个小时。
敲诈勒索,手段恶劣
肆意惯了的被告人汤某政还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例如,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某政看见其女友蓝某某与邓某某在某排挡吃夜宵,汤某政以被害人邓某某泡其女友为由,殴打并指使吴某涛、刘某杭等人殴打邓某某,逼迫邓某某在街上当众下跪道歉,强行勒索邓某某13万元。
此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强索高利贷债务或为泄私愤等还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等多起集团外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被告人汤某政、彭某孝、莫某玲、冯某生、袁某华、袁某鹏、曾某华、廖某健、曾某、蓝某、蓝某峰、刘某杭、廖某深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被告人汤某政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彭某孝听从被告人汤某政的安排,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起作用较大,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莫某玲、冯某生、袁某华、袁某鹏、曾某华、廖某健、曾某、蓝某、蓝某峰、刘某杭、廖某深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