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闽江禁渔以来的首起非法电鱼案,在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卞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2017年开始实施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市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为禁渔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今年6月25日,延平区检察院干警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发现区农业农村局在6月18日查获一起非法电鱼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该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遂依法发出移送建议函,要求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当日,卞某某驾驶渔船在闽江上(雅阁酒店对面江上)进行电力捕捞作业,延平区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让其停止作业,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保护水产法律法规非法捕捞的相关证据。证据表明,卞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对闽江的水产品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李德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