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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虐童……织密法网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

2019-05-27 10:19:34来源:检察日报

今年2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透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

孩子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何给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提供法治环境,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六一儿童节临近,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本报采访,讲述了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将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常态化

16岁少女砍死亲爷爷,高中生锤杀母亲,宿舍围殴同学……悲剧和惨剧不断出现,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问题令人担忧。

2017年,有学者对学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研究,发现中国学龄儿童心理异常总患病率达15.9%。联想到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状况,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担忧地说:“当下社会发展、家庭关系、生育政策等多维变化,是否导致学生发生心理健康隐患,甚至发生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都无法通过常规的普及知识进行预测或防范。”

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格外重视运用心理疏导感化教育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自2008年以来,该院就把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运用到少年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及父母的亲职教育都取得显著成效。

据广州中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心理疏导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认同有教育感化作用的达70%,接受心理测评和疏导后的少年犯认罪改造效果比没有接受过心理疏导的被告人在家庭、社会融合的程度上有明显差异。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监狱)普遍适用心理疏导方法进一步感化教育少年犯。

陈海仪代表注意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各中小学基本实现了身体健康检查和建立身体健康档案常态化。然而,学生的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档案的建立,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及早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档案,能够帮助学校、老师、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对症下药进行干预疏导,防止因心理不健康导致的校园事件,甚至家庭悲剧。”陈海仪代表期待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能够在这方面作出突破。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她提交的《关于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议》中,提出将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档案的建立以制度的方式予以规范固定,把心理健康检查纳入学校日常体检项目。具体心理健康测评标准,由教育部牵头制定。

对罪错未成年人建立分级干预体系

2019年1月9日晚,大型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第三期开播。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节目中介绍,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当数量,且呈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种罪行应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对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从未间断,不少观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象。有人大代表称,现代儿童的营养状态好,生理心理发育快,加上互联网发达,孩子见多识广,民法总则因此已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上限,从“不满10周岁”调整为“不满8周岁”。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降低。但也有学者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之策。

河北省涉县检察院刑检一部检察官姚莉分析了该院自2015年以来办理的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脱离诉讼程序后“脱管失教”现象较为普遍,对再犯和惯犯埋下极大隐患。

姚莉举例说,王某和李某盗窃案发时,因王某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刑事追究。时隔半年,二人再次合伙入室盗窃,此时二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现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据此,姚莉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分级矫治,同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注意跟踪回访。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检察官雷蕾也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刑罚替代措施。

从事民办教育的全国人大代表、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他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建立分级干预体系,也就是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触犯刑法行为,再分别作出训诫谈话、跟踪矫正、社会观护和强制收容教养等不同处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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