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
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胚胎 须将胚胎交由女方处置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赠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对于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并未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郭女士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郭女士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之一,依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系胚胎的权利人。该胚胎携带郭女士夫妇的基因,不论是对亡夫的情感寄托还是出于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保护,郭女士主张胚胎由其处置,于情于理亦无不当。
法院还认为,郭女士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之时,考虑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后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胚胎处置问题,是两人难以意料且未加以认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丈夫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置遗嘱,就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保存于丈夫死亡前,且未出现逾期缴交冷冻保存费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表明他反对郭女士对胚胎进行处置,应当保护生存一方即郭女士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因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郭女士与丈夫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胚胎,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争胚胎。
此外,体外胚胎不可分割也无法估价,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属于遗产。丈夫不幸逝世,对郭女士而言,胚胎不仅承载着其对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蕴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财产利益,无法让与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权利应当由郭女士一人享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郭女士冷冻保存在医院的2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当事人回应
遂了心愿心情平复 不想引起过多关注
作为全省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件,该案备受关注。庭审期间,郭女士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在法院宣判后,郭女士也透过朋友向记者表示,拿回胚胎后终于遂了心愿,心情也平复了一些。她也希望不要被外界过多关注,以免平静的生活被打扰。
宣判后,法院特别提醒郭女士,对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网友声音
@Wgz万:坚决支持法院人性化的判决。
@杨杨杨:支持法院判决,法律不也是为了维护公平道义吗?
@易成:法律走向更完善、更人性、更合时。这,令人点赞!
@Dimmy: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