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泉政文〔2016〕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由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林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登记及发证的日常事务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暂由泉州市农业局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三、自2016年8月1日起,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8月1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分别停止受理房屋、海域使用权、林权登记业务。8月1日之前受理的各类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权利证书。
四、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实行“不变不换”的原则,如权利不变动,则簿证不更换。
五、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窗口设在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咨询电话:22178876)。
特此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