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认为绑架卖淫女有利可图,因为“她们不会报警”,于是多次绑架卖淫女,向其亲友索要赎金,绑架期间他还强奸对方。该案经两审后,涉案男子齐某良因犯绑架罪、强奸罪获刑17年。
2012年9月,齐某良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2013年7月刑满释放后,他没有找工作,反而动起了绑架卖淫女勒索钱财的念头。他多次以带卖淫女外出过夜为由将对方绑架,其间还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直至其被抓获。
齐某良的同案犯、帮他跑腿的郭某供述,齐某良最少干了6件这样的事。
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齐某良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齐某良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卖淫女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他已给了嫖资,不属于强奸,而他的行为也应属于敲诈勒索,不应属绑架罪。
市中院二审后,驳回齐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