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宁德11月10日讯(通讯员 黄晓丹 记者叶伏国)因开店差钱,他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后因无力偿还潜逃,最终被警方抓获。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甘某被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初,甘某通过他人介绍欲向张某借款用于开店,因张某提出需实地查看房子并提供房产证抵押后方可借款,甘某便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所有人为其自己的房产证。
同年2月24日,甘某邀请张某到其父母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的房子进行查看,谎称该房子为其所有,同时让其朋友的母亲冒充其母亲,表示同意甘某将该房子抵押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随后甘某将借条及房产证一并交给张某,从而顺利地从张某处借得人民币35000元。
同年3月24日,甘某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再次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35000元。借款到期后,甘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更换联系方式以躲避张某的催讨。
2013年11月14日,张某发现甘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遂向屏南县公安局报案。后经屏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该房产证系伪造。
2014年1月22日,甘某在派出所办理户口业务时被民警抓获。同月27日,甘某的家属代为向张某退赔了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00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屏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甘某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