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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人阻止行窃被伤害致残 见义勇为未获认定

2015-11-11 09:59:08来源:检察日报

  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公交公司担责

  该案发回重审期间,因行政区划变更,该案转由新成立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

  法院对刘国庭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2014年8月,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刘国庭左耳外伤性耳聋与此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重审期间,刘国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1.7万余元。与第一次诉讼请求对比,变化主要在于残疾赔偿金由5.9万余元变更为9.4万余元,另增加残疾生活补助费18.8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主要围绕三个焦点进行。焦点一:刘国庭构成伤残与在公交车上被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残疾赔偿金应否作为他的本次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左耳耳聋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刘国庭在事件发生后一个多月在王营中心卫生院称左耳听力下降,鉴定机构虽未肯定刘国庭左耳耳聋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刘国庭在多次就诊中均称左耳听力下降,说明刘国庭已感到左耳听力障碍,鉴于外伤可以导致耳聋,且无证据证明刘国庭在事发前就存在左耳耳聋的情形,故应认定刘国庭左耳耳聋系本次外伤所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得到赔偿,残疾赔偿金应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计算。

  焦点二:本案是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刘国庭购票乘车,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即宣告成立,双方基于形成的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若承运人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刘国庭在乘车中受到损害,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

  焦点三:公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刘国庭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二者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即公交公司负有将刘国庭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刘国庭在车上被他人殴打致伤,但在无法确认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刘国庭选择合同之诉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国庭各项损失合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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