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福安市司法局湾坞司法所所长刘其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11月15日晚,刘其春私自驾驶湾坞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从湾坞镇前往宁德万达广场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调查过程中,刘其春与他人串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2015年6月,福安市纪委给予刘启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个人承担公车私用及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厂长黄兴等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2013年10月至12月间,黄兴、肖郑平(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副厂长)、缪鸿(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办公室主任)、张春和(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工会主席)多次在公务接待中安排参与KTV高消费娱乐活动,并用公款核销费用11986元。2015年8月,霞浦县纪委给予黄兴、缪鸿党内警告处分,霞浦县监察局给予肖郑平警告处分;霞浦县水利局给予张春和警告处分。
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主任吴丹萍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期间,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交流中心以午餐费、住宿补贴费、年货等名义,给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合计140364元。2015年5月,福鼎市纪委给予吴丹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款项予以追缴。
(袁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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