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过窄处罚过轻
与日趋多发的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相比,已实践20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显得有些“落伍”,立法目的不明确、保护范围过窄等缺陷越来越突出。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周珂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周珂认为,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缺乏对普通动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样面临这种状况。
崖柏便是如此。尽管十分宝贵,但崖柏并未被列入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仅仅在第二批讨论稿中被推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果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么盗采行为就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中国东北虎保护项目主管刘培琦说,从他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来看,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对于盗猎的处罚标准太低的局限性,不足以达到震慑盗猎分子的目的。
据介绍,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非禁猎区、非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罚标准太低了,‘黑市’上一两只野生动物的价格就足以弥补罚款。”刘培琦说,据他了解,目前在东北“黑市”上,一只狍子的价格为2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而一只野猪的价格也在1500元至2000元——盗猎成本低而又获利丰厚,两相对比之下,利益的驱动足以使盗猎分子不断挑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断将黑手伸向野生动物。
多管齐下遏制盗挖盗猎
1973年3月3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在确保物种生存免受国际贸易威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13年12月20日,第68届联合国大会决定3月3日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在今年的“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致辞,敦促各方打击并严肃对待危害野生动植物的犯罪。
潘基文在致辞中说,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已成为一种复杂的跨国犯罪。打击此类犯罪不仅对保护动植物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将有助于在此类非法行为助长动乱的地区实现和平与安全。
野生动植物产品被广泛用作药品、食品、建筑材料、家具、化妆品、服装和服饰,严肃对待危害野生动植物的犯罪,需要包括此类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支持。同时,相关执法努力必须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所有国家的企业和公众均可发挥重要作用。
潘基文说:“我敦促所有消费者、供应商和各国政府,将危害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视为对我们可持续未来的威胁。现在是严肃对待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时候了。”
对于危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的查处,涉及多种渠道、多个部门的管理和执法。然而,执法主体多头的联合执法行动往往需多方配合,一旦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低效、拖延等执法不力的情形。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以林业部门为核心,以工商、交通、民航、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
对于“执法无力”的尴尬局面,亟需多部门联动执法,林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采挖、盗猎、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采取行政、经济、法律、舆论等手段,强力打击非法采挖、销售等各种违法行为。 (制图/李晓军 本报记者 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