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纪委对查处的4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发出通报。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各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干部作风建设,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得到、感受到、体会到从严治党所取得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各区纪委要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基层“四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补贴等资金管理、征地拆迁补偿、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基层党员干部小官巨腐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辖区内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突出,或者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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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姚于权,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承揽结算湖里区教育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为多家厂房拆迁补偿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送予的贿赂款共计16万余元。姚于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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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鼓浪屿街道安监站原站长鄢家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家庭旅馆在开办初审及日常安全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贿赂款共计1.9万元。鄢家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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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新店镇洪厝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洪天护,在任新店镇洪厝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伙同他人,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职务便利,骗取政府补偿款共计6万余元,其中洪天护分得2万元;在任新店镇洪厝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村债化解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村债数额,骗取村债化解款6万余元,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1.5万元。洪天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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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原党支部委员林永和,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养殖户谋取利益,收受养殖户送予的贿赂款共计6万元。林永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