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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价 环境有偿” 福建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

2015-08-24 08:02:50来源:海峡都市报

  排污权在国外的运用

  排污权交易自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以来,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将其应用于大气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尤其是应用于二氧化硫领域以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1978—1998年期间,其空气中SO浓度下降53%;1990—2000年,美国SO排放量下降25%,不仅让美国提前3年完成酸雨治理任务,还节约了60%的污染治理费用。

  此后,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实践。我国从2007年开始进行试点,目前已有浙江、江苏等14个省(区、市)在全面推行。

  排污权交易跟企业有何关系?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均属违法。也就是说,企业排放污染物即使浓度达标,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仍属于违法行为,要分别被处以罚款、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从而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依据我省《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后,才能进行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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