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小伙子在行车时遭遇车祸,造成左下肢挤压毁损伤。在沟通赔偿时,因假肢费用,小伙子与肇事方、保险公司起了纠纷。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纠纷,并对纠纷进行调解。海峡导报记者参与调解过程。
纠纷
24岁的小何家住前埔,几个月前的一天,他骑摩托车前往东山水库游玩。没想到快到水库附近时,与一辆小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小何被撞倒在地,摩托车压在他的身上。后来小何被送医就诊,经过医生确诊,小何左下肢挤压毁损伤,需要住院治疗。45天后,小何出院,医生要求他定期到门诊换药,适时佩戴假肢下地活动等。当时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作业车驾驶员小陈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何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何出院后,某康复器材公司对小何的症状进行了评估,建议他终身穿戴普通适用型假肢。该假肢正常使用寿命为四年,每年维修费是该具假肢款的10%,“我就一个打工的,哪有那么多钱”。小何认为,既然小陈负有主要责任,就必须对此负责,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假肢需要终身使用,这笔费用自然需要你们一次性付清”。
肇事方小陈称当时是上班时间,他所做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应该由公司负责。公司方面则表示小陈是公司职员,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假肢费用偏高,仅同意暂先按20年的时间给予赔偿,20年之后的假肢费用小何再行主张”,同时,建议部分赔偿项目应予以调整。几方因此产生纠纷。
小何一怒之下,将肇事方小陈、小陈所在公司以及作业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陈以及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火化断肢费、住院护理费等费用,其中包含残疾辅助器具费55万元、残疾赔偿金42万元。
调解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对几方进行了调解。
首先对小何的伤势,专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小何左下肢缺失(踝关节以上),构成六级伤残;小何目前不存在护理依赖程度。
并查明,小陈系某公司职工,肇事车辆小型转向作业车为该公司所有,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于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小陈所在公司垫付小何医疗费45000元。
对于小何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是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何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小陈系公司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小陈公司方面无异议。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小何根据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按照厦门男性平均寿命时长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使用周期,合理合法。而保险公司关于普通假肢的价格在1.8万至2万元之间,更换使用周期应先以20年为限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小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告认为应按17500元计算。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导报记者建议,小何在事故中截肢造成六级伤残,精神上确实遭受了很大伤害,结合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年龄及过错程度,被告可酌情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各方在这几个争议赔偿项目和金额一一做了沟通,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小何62万元;小陈公司赔偿小何17万元,扣除已付医疗费4.5万元,被告公司尚应赔偿12.5万元。几方同意这一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出行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