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争议 该不该“退一赔三”?
尽管退还了货款,但陈先生还是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卖家应当“退一赔三”。
“卖家将商品描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让我误以为该手表就是瑞士设计、瑞士制造、瑞士原装进口,所以我才购买了10块手表。”陈先生起诉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威龙星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因此应当“退一赔三”,即赔偿原告损失65400元。
对此,威龙星公司答辩说,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为被告没有隐瞒自己的产品在中国制造的事实。根据交易快照网页,显示产品的产地为“中国”。如果被告威龙星公司存心要欺诈消费者,就不会在介绍产品的网页上写明产地为“中国”。
至于为何要在宣传中使用“瑞士”二字,对此,被告解释说,今年4月初,天猫网站就曾向被告建议不要使用“瑞士”二字,以免产生纠纷,被告就将其商品中的“瑞士”二字去掉,但因工作失误,将讼争产品遗漏了。
法院判决 “重大误解”可以退货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威龙星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无须“退一赔三”,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说,本案被告商品名称虽体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但在商品详情中载明商品的产地为“中国”。因此,被告威龙星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所以,原告主张被告威龙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索赔65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官也指出,被告威龙星公司将商品名称描述为“瑞士欧西尼全自动机械手表”,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