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少公民在发现他人特别是党政机关、国企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时,都选择勇敢地站出来实名举报,向对方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时为了扩大影响,他们还采取网上发帖、网下拉横幅、向新闻媒体“报料”等方式举报。
是不是只要实名举报就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风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实名举报还威胁巡展 法院判令书面道歉
廖先生是某银行福州分行大客户金融部的副总经理,与王先生相识并偶有来往。2012年12月底,王先生向这家银行书面实名举报廖先生。他称,廖先生将该银行的一名贷款户介绍给自己,那人向自己借款100万元,利息5分,廖先生的介绍费在借款收回后支付,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对方无法还款,给王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先生认为,廖先生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引诱自己把款借给他人,自己的损失应由廖先生赔偿。
王先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于2013年上半年向银行送达“告知”,计划组织10人在廖先生所供职的银行门口、屏山路口拉横幅巡展,并书面扬言将通知媒体采访、到该银行总行上访等。
“告知”称:“现将所要展示的内容告知你们:巡展地点东水支行门口、屏山路口、时间为3天,参加人数10人。廖副行长坑俺一百万。和尚走了,门还得开有木有?金苍蝇不打,卫生不靠谱,闹肚子谁扛?”这家银行暂停了廖先生金融部副总经理的职务。
当年底,廖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他提出,王先生向他的工作单位威胁要“巡展”,实质上是一种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胁迫”行为。对方无凭无据“举报”自己充当资金掮客,并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巡展”方式进行威胁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答应承担无根无据的30万元赔偿要求,这符合“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的认定标准。因此,王先生应停止侵害他的名誉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先生反驳称,廖先生是拿自己和银行的诚信进行担保,他才会将资金拆借给廖先生。他到廖先生所在单位反映问题,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先生的诉请。
廖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廖先生“利用银行及个人特殊身份,诱导王先生进行借款并造成他的损失”为由,向其所在单位举报,并要求银行出面让廖先生承担30万元的损失。为达到目的,王先生向银行送达“告知”,致使银行对廖先生作出暂停其金融部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
因廖先生的告知行为而使银行作出的决定,不仅在客观上降低了人们对廖先生的社会评价,使他在所在单位作为“人”的最基本尊重受到贬损,而且该受损事实与王先生不正当的告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对廖先生的名誉构成侵权,依法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对方赔礼道歉。
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王先生向廖先生出具书面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廖先生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