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从工商、税收、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未就业毕业生
可获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培训意愿,并在我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我市各级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500~2200元职业培训补贴。
另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每人不超过150元。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交工商登记证照类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依托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优秀项目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可免于评审直接入驻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给予3万~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团队核心成员一年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生活补助费。
月销售额3万元以内
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