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发1年内提出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实务中,对大多数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7种情形和第15条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认定。但是,实践中也常发生一些情形,引起较大争论。
1.职工在工作间隙出去用餐出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生理行为属工作原因。劳动者上厕所、用餐等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所以外出就餐及其往返途中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文案例一中,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就餐食物及就餐环境的情况下,上夜班中间外出用餐成为劳动者维系其日常工作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所以出意外认定为工伤更为合适。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职工本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职工在上班中途出外购物或办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丁律师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公外出期间”包括3种情形,分别是:(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若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丁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注意收集、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受伤治疗有关的病历材料、医疗费用材料、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等。
对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