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再审判决仍是死缓
1997年4月7日,该案经周口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超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处陈超峰向郑甜蜜家属赔偿3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郑甜蜜的父亲郑景海及陈超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超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经再审,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
经过重审,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宣判后,陈超峰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在1994年至1996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曾多次询问陈超
峰,其只是辩称有罪供述是根据案发后看到和听到的情况编出来的,并没反映和提交公安人员向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和证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故河南高院最终核准陈超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满获释后仍不断喊冤
陈超峰说,他是1994年8月14日下午被刑警带走的。
他先是被关在贾滩乡派出所,次日被拉到鹿邑县公安局刑警队。陈超峰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向警察供述和郑甜蜜发生关系并将其杀害的内容都是编的,因为实在受不了。此后,陈超峰被送到鹿邑县看守所,后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在监狱表现良好,陈超峰先后6次获减刑,于2014年11月24日出狱。
陈超峰称,他和父母、姐姐一直在喊冤。“说我杀了人,又抱着走了600多米,刀呢?血衣呢?”陈超峰用质疑的口吻说。
陈超峰称,案发第二天一早,自己外出干活儿,回家后听母亲说郑甜蜜找不着了,当时没放心上。至于为何和孙红涛串供,陈超峰说:“郑甜蜜出事了,自己担心公安怀疑事儿是自己干的,让孙红涛和自己说的一样,这样公安就不会怀疑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