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璐 通讯员 沉酌)男子借款给情人买房,不料情人却翻脸不认账,称非“借款”而是“赠款”。近日,厦门中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
2013年夏天,男子阿庆到厦门一夜总会消费,结识了在那里上班的小雯。小雯是80后,比阿庆小20岁。阿庆在小雯身上找到了年轻的感觉,很快与小雯建立了情人关系。2013年8月,小雯告诉阿庆,自己要回东北老家买房。阿庆二话不说,立马让生意伙伴小林给小雯打了15万元,并在其后附言“小林代转阿庆借小雯款项”。
然而,没过几个月,阿庆开始向小雯追讨这15万元购房款。小雯很不解,自己明明被阿庆“包养”,阿庆还把自己当外人,跟自己谈钱,于是她拒绝还款。见情人翻脸不认账,阿庆遂进行法律维权。
阿庆称当初小雯因资金不足,开口向自己借款,自己才会将15万元借给她,单纯“包养”不可能一次给那么大的数目。小雯则坚持15万元是阿庆主动转账给她作为探亲费用,“况且我当时在夜总会上班,收入尚可,受赠15万元并非大数目。其他老板出手更大方的多了去了”。
随后,阿庆申请了代其转账的案外人小林出庭作证。小林关于案涉款项的陈述与转账附言内容相互印证。此外,小林先后多次给小雯转账,除案涉款项以外,其余款项未附言系借款。阿庆提供的这些间接证据足以印证转账附言的真实性。而小雯虽提出案涉款项系阿庆的赠予,但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一审判决,小雯应向阿庆偿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小雯不服上诉,厦门中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