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某高校女生跳楼自杀(资料图片)。苏俊杰 摄
专家认为应尽快制定《高校法》厘清学校责任
文/广州日报记者徐静、林洪浩
通讯员刘慧婵
昨日,第三届南方教育高峰年会在广州举行,全国各地400多专家学者到会。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介绍大学生在校发生意外或死亡,家属向高校索取高额赔偿,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学校实际承担无限责任。他认为,应尽快制定《高校法》,厘清相关责任,让意外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
出意外都是学校责任?
2014年,某大学学生在一场踩踏事故中遇难,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已放了假,学校按理说没什么责任。但家长质问,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学校没有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最后,该大学向遇难学生家属支付了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
“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现在感觉出了事故,学校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会发表演讲时表示,产生事故纠纷时,只要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校长的事。
教育部规定难落实
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但周洪宇表示,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较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落实。
“学校也想依法解决学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着花钱消灾。”曾有国内高校领导这样表示,大学生意外死亡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困扰。家属为何不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中获知,多数家长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给学校,发生意外的话学校必然有责任。而在学校看来,意外事件的曝光和发酵,会损害学校的声誉,而且长时间的索赔和僵持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建议:制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去年底,广东22名省政协委员联合建议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牵头成立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他们建议成立组织机构汇总分析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报告供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参考,并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解决死因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的文件,制定大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标准。
周洪宇建议,加快制定《学校法》,确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校的责任边界,而不是无限责任。“是学校的责任就学校负,是个人的责任就个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