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办公室原主任(副处级)左慧庆,非法收受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贿送的财物共计25.6万元,在省某中心新办公大楼工程施工中,为几家公司提供关照。近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左慧庆犯受贿罪,判处5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并退出赃款。
左慧庆,男,1958年出生于山西省和顺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2015年2月9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左慧庆利用担任省广电集团广电中心工程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海南某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焦作某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2007年至2010年间,左慧庆在省某中心新办公大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费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左慧庆先后四次在其住处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贿送的共计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2008年至2011年间,左慧庆在省某中心建设项目电视区、广播区、演播区声学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装饰公司提供施工确认、设计变更、进度款拨付、验收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2012年的一天,左慧庆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并承诺继续支持和帮助该公司,以使其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2008年至2012年间,左慧庆在省某中心演播室灯光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影视公司提供施工确认、设计变更、进度款拨付、验收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左慧庆分别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和5万元,共计15万元;并接受徐某某的请托,答应在该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继续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便该公司能够顺利拿到工程余款。记者 曾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