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受害人捅酒霸,是否正当防卫?
法官分析说,刚开始,老王受到酒霸上门寻衅滋事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与对方进行对峙,其对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
但是,其后老王在阿龙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然继续持刀捅刺阿龙,此时不法侵害已结束,已无防卫的必要,不能说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之故意,而且,又造成了阿龙轻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认定为事后防卫而非正当防卫。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老王在被害人寻衅时未能克制自身行为,持刀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法官也指出,被害人滋事在先,过错明显,老王显系“一时激愤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而且他是自首,又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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